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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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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归谁抚养的标准?第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多年的一方更改自己子女的姓名,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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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男)与陈某某(女)调解离婚后,婚生子张某随陈某某生活。离婚后,张某某为生计四处奔波,未婚。陈某某与黄某某再婚,相处融洽,陈某某将张某改名为黄某,严禁张某某接触张某,并多次发生纠纷。张某某书面提出要求探视,陈某某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张某某探望张某,更不让张某与张某某共同生活。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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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子女享有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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