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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能否先行处理部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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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双方合同约定事项足否具备结算条件;第二,如果不具备结算条件,可否对地下车库入口重建及改变安置损失的部分先行处理。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1998年指挥部与新业公司签订协议,由新业公司承担2号地块建设任务,规定了拆迁安置房的规格。 1999年8月,指挥部未经新业公司同意,重新规定了营业安置房面积,给新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04年10月,指挥部拆除了新业公司按规划巳建设的设于商业步行街的地下车库出入口,造成新业公司经济损失。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因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结算依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事项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且双方在本案诉讼中,未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最终导致本案无法进行结算。因此,终审判决以本案不具备结算条件为由驳回当事人结算请求。由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本案无法对地下车库入口重建及改变安置条件损失的部分先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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