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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两份动迁安置协议,约定对粮油公司所属两处粮店,进行拆迁。昌茂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对粮油公司房屋进行了拆迁。2002年11月,粮油公司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将两处被拆粮店的回迁权利全部转让于刘某。2007年10月,拆迁公司为刘某出具证明,证明两粮店应得各项拆迁补助款48万余元,拆迁公司未给付此款。刘某将粮油公司转让动迁权利一事,用邮件方式通知拆迁公司,但拆迁公司否认接到此件。之后,刘某办理了产权来源为、还迁的私有房屋产权证。2008年2月,昌茂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协议,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以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于中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