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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分立后的公司在违约之诉中,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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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应如何区分公司分立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界限?第二、对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第三、对股东资本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如何理解?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A某、B某、C某、D某、E某原系甲公司股东。上述五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甲公司、分出方为乙公司。存续方的股东为D某、E某,分出方的股东为A某、B某、C某。存续方与分出方就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及给付方面达成协议,但协议履行中产生争执,遂提起诉讼。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派生分立后的公司在违约之诉中具有当事人资格,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违约之诉属主体不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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