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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内容与仲裁条款约定事项无关,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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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电子公司、翻译公司为了重组上市与某公司、谢某平、张某平、仇某明、黄某浩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翻译公司收购谢某平等持有的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约定未能上市的责任。电子公司与谢某平等签订《框架协议》。谢某平等又与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某平等将其持有的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电子公司,另外还约定了仲裁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电子公司、翻译公司最终未能上市,谢某平未依约协助电子公司、翻译公司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扣划了电子公司四万八千元。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适用时,要确认该案件是否具有同一诉讼主体、同一争议事实以及同一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案件可否依据该原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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