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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捕捞许可证书影响渔船对换协议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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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关于陈某和周某签署涉案渔船对换协议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第二、陈某能否获得“琼澄迈11117”号渔船的各类证书是否影响涉案渔船对换协议的效力?第三、当事人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目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08年12月15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渔船对换协议,将各自的“琼澄迈11117”渔船和“桂钦渔28005”渔船对换,原告补给陈某111500元。原告付清款项后,双方互相交换渔船并使用至今。2008年12月20日,原告协助陈某到海南省办理“琼澄迈11117”渔船的过户登记,将该船过户至陈某名下。因被告陈某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桂钦渔28005”渔船的过户登记,原告要求廖某协助,廖某称该渔船为陈某自己所有,其仅为挂名,原告又要求陈某协助过户,陈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办理,造成原告未能领取2010年的柴油补贴。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能否获得“琼澄迈11117”号渔船的各类证书不影响涉案渔船对换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以无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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