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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渔船对换协议,将各自的“琼澄迈11117”渔船和“桂钦渔28005”渔船对换,原告补给陈某111500元。原告付清款项后,双方互相交换渔船并使用至今。2008年12月20日,原告协助陈某到海南省办理“琼澄迈11117”渔船的过户登记,将该船过户至陈某名下。因被告陈某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桂钦渔28005”渔船的过户登记,原告要求廖某协助,廖某称该渔船为陈某自己所有,其仅为挂名,原告又要求陈某协助过户,陈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办理,造成原告未能领取2010年的柴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