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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发行的违规债券抵偿债务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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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扬州办和农信社之间的、抵债协议有效吗?第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1997年信托公司与扬州办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信托公司以1100万元特种金融债券及157.3万元资金清偿因证券回购业务所欠扬州办债务。次日,信托公司将上述债券交付给扬州办。扬州办并不知情该部分债券系信托公司违规发行,随后又将该债券用以抵偿其对农信社所负债务。2006年信托公司破产,农信社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组出具说明:对信托公司债权人申报的特种金融债券债权,无论是额度内的还是超发的,都按照相同标准审查处理。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为了便于法院查明案情,并作出正确裁决,被申请人一方如能就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及时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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