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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收货人不真实、承运人亦未仔细审查致使托运人遭受损失,责任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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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使用假身份证提货的指定收货人是否构成误交付?第二、货物已灭失的情况下,货物价值应当如何确定?第三、上述情形下托运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07年12月16日,某粮油公司从上海铁路局蚌埠站将面粉运往昆明铁路局宣威站,收货人为云南某挂面厂陈某某,并办理五万元的保险。货物到达后,宣威站口头通知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凭身份证和某食品公司的担保书将货物提走,货票记载收货人签字“陈某某”及其17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后因陈某某未向该粮油公司支付货款,该粮油公司遂到宣威站查询货物交付情况,发现提货人陈某某留存在货票上的身份证号码缺一位数。收货人云南某挂面厂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公安机关证实在云南省宣威市并无“陈某某”此人。货物发出后该粮油公司曾通知中间人告知其联系收货人领货。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因指定收货人不真实不构成误交付,承运人未尽审慎义务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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