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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地提单提货并出售,属于侵权行为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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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详情
评析
法律
第一、涉案货物是否系原告所有?第二、托运人与货主双方的提单,是否均属真实?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万裕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购销橡胶协议,约定由印度尼西亚厂家供给给万裕公司3204吨橡胶。厂家在印尼某港将货物装载货轮交予万裕公司,万裕公司也取得正本提单,但货轮在驶向防城港途中失踪。后万裕公司发现松星公司作为托运人用其他货轮运载1518.34吨橡胶存放在防城港码头,货物本身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与万裕公司失踪货物一致。而松星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乌市公司,乌市公司又将部分货物转卖给了梧州公司及钦州公司。在此期间,南宁公司已通过合同方式正式取得上述货物正本提单。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当事人以提供不真实的提单为手段,出售无权出售的货物,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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