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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是否产生物权担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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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如何认定?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在诉讼过程中,中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债务人金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后金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人民币8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金,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后解除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后金某公司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将中某公司的债权列为没有担保的债权。中某公司对此有异议。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仅具有程序法属性不产生物权担保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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