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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6日,王某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1组,由期货公司为王某提供期货交易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期货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王某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王某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王某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王某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后因双方对下一交易日理解产生偏差造成损失,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