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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对证券公司账户内资金性质是否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作出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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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证券公司是否没有客户指令就取出证券资金?第二、法院能对公司账号内资金性质作出确认吗?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原告斯文公司开立了998号股票账户和14605号资金账户,第三人海通公司汇入被告广东证券公司、广东证券营业部两笔款用于斯文公司购买国债,资金已被两证券公司同一日取出,但未能提供客户出具的相应划款指令。斯文公司要求查询开立的股票账户,提取资金金额,被告拒绝了斯文公司的要求。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中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国家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理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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