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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债券款的保证人是否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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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依光大证券的申请,向吉林油田执行了强制执行?第二、吉林油田向恒源公司拨款行为,是履行偿付债券款的保证责任,还是支付油款?第三、吉林石油是否有追偿权?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恒基公司以恒源公司名义在光大证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3000万元,由吉林石油集团提供担保。1998年8月,应吉林石油集团要求,鸿基公司为债券款提供反担保。光大证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油田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光大证券支付3500万元债券款。恒基公司与吉林油田签订协议,承诺于2000年9月30日之前将3500万元债券款全部偿还给吉林油田;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以恒基公司在恒源公司享有的47%股份(价值2820万元)设立质押担保,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债务,吉林油田有权以质押股权直接抵偿所欠债务,恒基公司自动丧失其股权。此后,由于恒基公司未能如期向吉林油田偿付债券款。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垫付债券款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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