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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7日,二原告与某融资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二”。2011年11月14日,某纸业公司向某融资公司申请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第三条“商务条款”进行变更。2011年11月29日,二原告与某融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保险费率均进行了变更。2011年9月1日,某融资公司向原告华发纸业公司汇款700万元。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间,某纸业公司每月依“融资租赁合同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某融资公司支付租金共计5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