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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拖拉机账户”内证券资产归权利人实际控制的,是否应当认定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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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拖拉机账户”的行政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影响其民事行为的认定?第二、“拖拉机账户”内资产归实际控制人还是名义人?第三、券商通过“拖拉机账户”转卖余某账户内某股票,又将同数量该股票及相应送股、现金分红转至余某实际控制账户,能否认定证券返还?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余某在财通公司开设一资金账户及同名证券账户,又以他人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与其资金账户相连。财通公司将余某资金账户名下十九万九千五百股某股票转卖,后又通过四证券账户买入十九万九千五百股某股票,通过两次资金账户转挂,转挂至余某资金账户名下。四证券账户后被法院查封,期间两次获某股票送股及现金分红均划入余某资金账户。后四证券账户内所有股票作为余某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不能以“拖拉机账户”的行政违法性否定当事人相关的民事权利,“拖拉机账户”资产归账户实际使用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利之所在,责之所归”的立法学和解释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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