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诉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1.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但是,被侵权人应当提出初步的或盖然性的证据,在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建立初步的关联性。
2.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环境影响测评只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影响污染者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3.环境污染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既包括财产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被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但因环境污染而未能获得的利益。但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诉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噪声污染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 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环民初字第2号(2015年7月6日)
二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9号(2015年12月24日)
【基本案情】
2007年起,德宝竹鼠养殖场就在贵州省石阡县甘溪乡从事竹鼠养殖。2014年,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承建,由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江高速公司)负责建设的贵州省江口至瓮安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工程,并进入德宝竹鼠养殖场所在地进行施工建设,在该地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地离养殖场最近处不足20米,最远处不足150米。施工爆破期间,德宝竹鼠养殖场养殖的竹鼠大量死亡。
德宝竹鼠养殖场受损后,要求赔偿未果,遂委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竹鼠死亡与施工有无因果关系、死亡竹鼠的价值、该地是否适合继续养殖竹鼠及养殖场厂房价值进行评估,并支付了鉴定费用42000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竹鼠大量死亡与修高速公路爆破引发地表激烈震动及施工噪音有因果关系;2.死亡竹鼠的损失价值63600元;3.根据竹鼠的生活特性,目前正在施工修建的高速公路与竹鼠特种养殖场实际距离50米,以后不能继续在此养殖竹鼠;4.竹鼠特种养殖场现有房产价值为195645元。”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根据竹鼠的生活特点喜安静,目前正在施工修建的高速公路与竹鼠场直线距离50米,公路通车以后汽车喇叭及发动机噪音将影响竹鼠的正常生活,所以通车以后该竹鼠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鉴定后,德宝竹鼠养殖场即停止了竹鼠养殖。审理中,鉴定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不适宜继续养殖系根据竹鼠习性和高速公路常规确定,没有具体技术参数。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遵县法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由中交一公司赔偿原告德宝竹鼠养殖场养殖动物损失63600元,被告安江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告安江高速公司赔偿原告德宝竹鼠养殖场房产损失195645元、临时周转过渡费为27203.04元、搬迁补偿费为3022.56元,共计225870.60元。三、鉴定费用42000元,由被告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费用限被告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德宝竹鼠养殖场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为,实施爆破作业与养殖场能否继续养殖竹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支持赔偿场房损失部分,判令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等赔偿德宝竹鼠养殖场动物损失63600元、鉴定费用42000元、停产营业损失6万元,并驳回德宝竹鼠养殖场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关竹鼠死亡原因与损失金额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安江高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德宝竹鼠养殖场主张场房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争点一,有关竹鼠死亡原因与损失金额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安江高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系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损失鉴定及价值评估”“生产资料的质量鉴定及价值评估”“农机、水利、生产资料给畜牧造成的损失鉴定及价值评估”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指派的鉴定人员亦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对于竹鼠死亡原因,该鉴定中心通过对竹鼠进行解剖查明其死亡系受外部爆炸产生的巨大能量引发养殖场地表强烈震动,竹鼠因受惊吓后撞墙和互相残杀所致,这与鼠类动物喜静惧惊的公知常识以及中交一公司在本院询问时认可其在鉴定意见确定的竹鼠死亡时间即2014年8月开始实施爆破作业的客观事实相吻合,而中交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同一时期还有其他噪音源能够对竹鼠养殖产生足够强度的负面影响;对于竹鼠死亡数量及价值,鉴定机构在村支书见证下通过现场清点,并结合竹鼠死亡记录表记载的数据折中确定竹鼠死亡数量较为公允,经市场调查确定竹鼠单价较为中立,而项目部经德宝竹鼠养殖场负责人短信通知不到场,且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风险;对于养殖场房屋价值,因其属于生产资料范畴,故鉴定机构对其评估定值并未超越鉴定资质。据此,从鉴定资格、鉴定方法以及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举证情况足以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竹鼠死亡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养殖场房屋价值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公平,应予采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中交一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系直接侵权人,其应就噪声污染导致竹鼠死亡给德宝竹鼠养殖场造成的动物养殖损失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63600元予以赔偿。安江高速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当监督中交一公司在实施爆破作业前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其未严格按照《关于贵州省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江口至瓮安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履行跟踪监督职责,对竹鼠死亡亦存在明显过错,理应与中交一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意见予以采信,故相关鉴定费用42000元应由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负担。
关于争点二,德宝竹鼠养殖场主张场房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德宝竹鼠养殖场主张赔偿场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通车以后该竹鼠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故养殖场的房屋失去生产经营利用价值。首先,鉴定机构在其《复函》中明确答复:“高速公路汽车通行后,此处不宜养殖竹鼠,影响因素是汽车的噪音,无技术参考,可采取防治措施,但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影响养殖竹鼠的程度有多大,现在还不确定。”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已对原鉴定意见作出修正,即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后,若产权人采取噪音防范措施仍将影响竹鼠正常生长、存活时,方可得出德宝竹鼠养殖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的结论,据此,德宝竹鼠养殖场仅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场房损失明显证据不足。其次,从因果关系角度分析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范围。虽然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正如《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复函》所言,可能造成德宝竹鼠养殖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的原因系汽车通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而非中交一公司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噪音,故中交一公司实施爆破作业与德宝竹鼠养殖场能否继续养殖竹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高速公路通车后,德宝竹鼠养殖场若因汽车噪音造成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养殖场房丧失使用价值,可另行主张权利。中交一公司结束爆破作业后,其所实施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即告结束,因此中交一公司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安江高速公司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应以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给德宝竹鼠养殖场造成的动物养殖损失、物件损毁损失以及合理的停产营业损失等为限。因德宝竹鼠养殖场未举证证明场房因爆破噪音而毁损灭失,故对其主张场房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德宝竹鼠养殖场受爆破噪音影响而长期歇业是不争事实,故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应当对德宝竹鼠养殖场所主张的合理停产营业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德宝竹鼠养殖场正常经营时期的销售情况、歇业时长等因素,对其所主张的停产损失6万元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何 林 高 澜 唐宝林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李玉振 任建毅 贺灿灿
编写人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振
责任编辑 杨 奕
审稿人 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