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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如与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限购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当事人不能以限购不符合购房资格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判令解除购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应知或明知不符合购房条件下,仍然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张翼如与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一审:(2012)朝民初字第16299号二审:(2012)二中民终字第16191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翼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亮。

2011年6月3日,张翼如(乙方)和沈亮(甲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翼如购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19号楼1单元2303号房屋,总价款240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张翼如支付沈亮定金5万元。张翼如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一并签署了购房承诺书,明确其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现张翼如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5万元定金。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翼如与沈亮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遵守。根据张翼如签署购房承诺书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对国家和北京市限购政策是知晓的,可以且应该根据限购政策判断其本人是否符合在北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但由于张翼如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因张翼如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朝阳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张翼如与被告沈亮2011年6月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张翼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翼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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