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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租住的房屋内藏匿甲基苯丙胺片剂340克,毒品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10克,因此,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严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号:(2016)云28刑初153号

  【案情简介及控辩主张】

  2015年7月17日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严某租住的景洪市江北曼斗新村×××号附×号A×××室进行检查时,现场从房间的窗台、床下及灶台下查获毒品可疑物340克,遂将被告人严某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严某受朋友李某的指使非法持有毒品,如实供述嫌疑人李某的情况,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被告人严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辩称严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提出受他人指使而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43克,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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