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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审裁责相统一。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非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而为必要因素。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调整需要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的辅助与支撑,在法院管理模式逐步由“科层式”向“扁平化”转型的背景下,需要积极构建新型审判管理监督模式。在此过程中,要始终围绕司法审判规律,针对法官裁判能力提升的个体局限性,通过深化繁简分流、规范专业(专家)法官会议、完善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加强院、庭长办案及带教培养等多项机制进行系统性补强,同时注重运用类型化、规范化及信息化手段进行多维度调整,进而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一体两翼”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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