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省道303线
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
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22号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关于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石自然资地字〔2019〕1号)、《关于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初审报告》(平自然资预审字〔2019〕13号)、《关于申请办理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宁公建函〔2019〕30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202-54-01-003775)已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5-2030年)》(宁政发〔2015〕45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符合《石嘴山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白芨沟街道办事处、平罗县崇岗镇,起点位于汝西路汝箕沟口西北侧约150m处,终点止于X208线白芨沟长征1号桥桥头。项目拟占用土地46.4135公顷,其中农用地0.5790公顷,建设用地42.5096公顷,未利用地3.3249公顷,全部占用国有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五、依据《自治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8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