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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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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走私武器、弹药罪”
  • 2014-08-12323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 2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 3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 4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 1996-07-055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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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 1997-03-143842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 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2011-02-25162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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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2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015-08-2949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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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02-07-084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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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
    • 1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 2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 3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 4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走私武器、弹药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03
    本书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解释】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 2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是指除武装掩护走私外,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边防缉私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行使监督、检查的行为。由于这种走私行为的手段特别恶劣,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视为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的走私行为不仅构成走私... 完整章节
    • 3
      1.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 完整章节
    • 4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 完整章节
    • 5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3
    本书中与 “走私武器、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武器、弹药”,主要指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包括各种军用舰艇、飞机、战车、枪、炮、弹药、地雷、手榴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规定的其他武器、弹药。枪支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 完整章节
    • 2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武器、弹药的,应当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本款的规定处罚。武装掩护走私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走私对象确定其适用的罪名。武装掩护走私的,不论... 完整章节
    • 3
      (二)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者的行为是与逃避海关监管相联系的,表现为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后者的行为发生在国(边)境之内。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对于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可认定为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 4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完整章节
    • 5
      (二)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 完整章节
    • 6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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