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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施某某、丁某某以讼争房屋进行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施某某、丁某某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叶某某,租期十年,叶某某同年将房屋转租给杨某某,租期十年。2013年施某某、丁某某无力还贷,银行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宸道商贸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讼争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宸道商贸公司要求叶某某、杨某某返还房屋遭拒。
抵押权设立在先时,抵押权行使而使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