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供用电合同纠纷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供用电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正)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供用电合同纠纷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供用电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依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15-04-2431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 2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 3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4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用手机听

    供电监管办法

    2009-11-264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 2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 3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4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 用手机听

    全国供用电规则

    1983-09-014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5.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50周/秒。
    • 2
      6.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 3
      7.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 4
      8.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 2002-04-023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 1997-10-061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1)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3)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空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本列出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为了配合各地对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学习,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文本,我们正在编写合同文本条款的填写说明,随后即印发给大家。
    • 2
      合同编号:______ 高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周休日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千瓦。其中: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____(单/双/多)电源,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发电厂以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开关向用电方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千伏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千瓦,安装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变电站(线路)向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精 度| 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低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周休日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___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V)|(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台,总容量为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台,总容量为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千伏安(千瓦)×___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___千伏,从___线路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伏)|(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趸购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购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趸购转售电单位(以下简称购电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购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趸购转售电范围 趸购转售电范围为法定的供电营业区域。 二、供电方式及容量 1.供电方以下列方式向购电方供电: ----------------------------------------------- | | 由 供 电 方 | 至 购 电 方 | | |-----------------------|------------------| | | | | |出 口| 供电线路 | | | | | |序号|供 电|供电|供电电压| | |受 电|受电主变 |一次站用变| | | | | | |开 关| 性 质 | |容量(千伏|容量(千伏|小计| | |变电站|线路|(千伏)| | |变电站|安/台) |安/台) | | | | | | |(号)|(专线/T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 a.自有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b.地方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c.企业自备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___千瓦时。 三、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四、电力、电量供应 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向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 五、用电计量 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 | | | | |CT规格|PT规格|有功表|无功表| |序 号|受电点|计量点|计量方式| | | | | | | | | |变 比|变 比|规 格|规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购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在同一地点时,线损和变损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供电方装设在购电方受电装置中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表计接线以及抄表等项工作由供电方办理,购电方应在工作上提供方便。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校验、更换。购电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不准,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办理。 5.购电方受电点难以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分类目录分别装表计量时,经双方约定,分类用电量采用按上年(或上月)电价分类用电量的实际比例核定。每年(每月)核定一次,并据实调整。线损、变损电量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六、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购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购电方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 3.供电方在购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购电方应按无功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购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七、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购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于每月___日(或月末二十四点整)抄表。 (2)购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购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购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分次进行,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购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购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之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购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八、调度通讯 供电方、购电方同意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购电方,由购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附图)。 2.购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购电方不得擅自更动。购电方受电装置继电保护方式须与供电方相互配合。 3.供电方、购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购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购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购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供电方、购电方一致同意,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认定。谁运行维护管理,谁应承担该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 十、约定事项 1.购电方需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新建扩建受电装置时,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到供电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已由供电方直接供电的用户,维持供电现状。 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出现下列新用户时,购电方同意由供电方伸入其供电营业区直接向该用户供电: (1)供电电压在___千伏及以上的; (2)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___千伏安及以上的; (3)用户对供电质量、供电安全有特殊要求或用户用电对供电质量有特殊影响的; (4)上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对象。 3.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按有关规定办理。 4.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协商处理电力趸购中的上述问题。 5.为保障电网的公共安全,供电方将对购电方的供电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购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购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十一、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购电方擅自跨越本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按《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2.购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趸购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购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购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购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购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购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购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委托转供电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委托转供方 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变电所___出线的___千伏线路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转供方:(签章) 被转供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 1996-04-171
    本条法律中与 “供用电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 2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 3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 4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