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上海垃圾偷倒太湖事件,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上海垃圾偷倒太湖事件,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2014-04-2426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2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3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1996-10-2926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2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3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4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2007-09-274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工业电子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包括维修、翻新和再制造工业单位以及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 (三)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 (四)拆解,是指以利用、贮存或者处置为目的,通过人工或者机械的方式将电子废物进行拆卸、解体活动;不包括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的拆卸活动。 (五)利用,是指从电子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或者设备的维修、翻新和再制造。
  • 2017-03-151382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991-10-104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 2017-06-271
    本条法律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2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第九十八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4
      第九十九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7
    本书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2
      【释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13
    本书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者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
    • 2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损害环境发生纠纷,损害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3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损害环境造成损害的,损害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 完整章节
    • 4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损害环境造成损害的,损害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损害者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 5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损害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损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害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6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天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者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生物、原始森林等。
    • 7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05
    本书中与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四、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的特别规定。此外,《民法通则》第13... 完整章节
    • 2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者的主要主张有:一是坚持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认为应将环境污染责任分为两类,破坏环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 完整章节
    • 3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环境污染,是指工矿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
    • 4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环境污染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在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方面也有特殊性,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 完整章节
    • 5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环境污染行为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多数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震动,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在这些表现形式中,排放、传播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而散发、散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过失造成密封器的损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 完整章节
    • 6
      一、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