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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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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2011-08-0130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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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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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 4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2015-08-2946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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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2009-02-283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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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85
    本书中与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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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为目的。本罪行为往往具有营利性,但构成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件。
    • 2
      (二)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两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人罪门槛上也有所不同。前者不仅要求实施非法侵入等技术手段,还要求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控制,后... 完整章节
    • 3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加重情节的认定。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4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该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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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假冒”网站一般是指冒充国家机关、金融系统已经建立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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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主要是指假冒或者设立虚假网站,或者利用网关欺骗技术,行为人并不需要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获取其他计算机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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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网关欺骗”技术,就是通过ARP欺骗技术建立假网关,让被它欺骗的个人电脑向假网关发送数据,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路由器上网,使所有发送的数据都要先经过假网关中转一次。这样,就可以窃取到被它欺骗的计算机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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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设立”虚假网站,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的名义建立并不存在的网站。
    • 9
      (二)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使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处于被控制状态,实际上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此种行为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与其他非法控制计... 完整章节
    • 10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 完整章节
    • 11
      3.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
      考虑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专业性强,《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完整章节
    • 12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在计算机系统中植人木马、后门程序,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信息数据... 完整章节
    • 13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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