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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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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2005-02-2833
    本条法律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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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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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2018-11-28126
    本条法律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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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1997-03-143433
    本条法律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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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284
    本书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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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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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2.客观要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可以很容易地接触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负有为客户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经不起金钱诱惑和腐蚀拉拢,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67
    本书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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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第177条之一第2款)。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325
    本书中与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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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人信用卡磁条中的,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数据,是一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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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正确把握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3款是本罪的从重处罚规定。适用该款规定,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特约商户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本罪的,不能适用该款。其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虽然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但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 完整章节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如果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是申领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留的其他信息资料,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状况等,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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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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