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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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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2009-11-1665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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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 2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3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 4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2018-03-081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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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2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 1996-07-055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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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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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2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001-05-15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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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
    • 1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 2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6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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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1.客体要件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亦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 完整章节
    • 2
      1.客体要件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 完整章节
    • 3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 4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 完整章节
    • 5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
    • 6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 7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 8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物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 9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 10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 完整章节
    • 11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8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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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 1
      导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125条第1款)。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6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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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故意伤害罪(预备)的想像竞合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为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在其实施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后因案发而未能实行进一步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的,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属于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准备工具... 完整章节
    • 2
      (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想像竞合
      现实中,有的行为人为了将自己非法买卖、窃取、劫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运走,而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从而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成立二罪的想像竞合犯... 完整章节
    • 3
      (二)非法邮寄爆炸物罪与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牵连犯
      现实中,有的行为人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向被害人邮寄邮包炸弹,当被害人打开邮包时,因触犯邮包炸弹的机关而当场被炸身亡、致残或重伤,这种情形同时触犯非法邮寄爆炸物罪与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因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非法邮寄爆炸物罪与爆炸罪、故意... 完整章节
    • 4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这里所谓的“非法买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里的买卖,既包括用金钱货币等作对价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包括用实物进行的以物易物行为,还包括赊购、搭售行为。既包括自己买卖,也包括帮他人买卖。既可以是只买不... 完整章节
    • 5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这里所谓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这里的非法储存是指帮他人非法储存,而不包括自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后的储存行为。
    • 6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这里所谓的“非法制造”,是指依法没有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具体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五个方面的行为。
    • 7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这里所谓的“非法运输”,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在我国大陆境内非法转运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通过陆路、水路或空运,也可以是随身携带;既可以是使用现代化大型交通运输工具运输,也可以是手提肩扛。
    • 8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这里所谓的“非法邮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包裹的形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邮寄给他人的行为。既包括在邮局邮寄,也包括民间快递公司的邮寄。
    • 9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侵犯客体问题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仅直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旦为犯罪分子...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49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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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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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2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 3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里的“制造”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制作,也包括加工、修理、改装等行为。而且,只要进行了制造,不论其制造的目的是什么,都构成本罪的既遂。
    • 4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运输的方式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5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
    • 6
      3.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中的数个行为或者数个犯罪对象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当依其具体行为性质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7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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