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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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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2006-06-29455
    本条法律中与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997-03-143872
    本条法律中与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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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72
    本书中与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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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2.客观要件
      “擅自”本意是自作主张,这里是指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不是指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由于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故即使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但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都成立“擅自”。关于“运用”,这里的“运用”,除了包括“动用”、“提取... 完整章节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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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等特定业务的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 完整章节
    • 2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3.划清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具有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其他单位未经许可,非法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等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应视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论处。
    • 4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除犯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性质不同外,最根本的差别是主体不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只限于有关金融机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如果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有关人员按领导指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则应视情形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论处;反之...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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