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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是指国债持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因国债回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第四十九条 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押券有兑付到期本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到期本息的,本公司直接将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该本息与质押券共同担保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在担保期间,本公司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在到期之前,质押券有兑付利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利息的,本公司按相关规定派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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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是指国债持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因国债回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这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从1988年我国开办国债回购业务以来,由于回购业务...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 2008-10-072
    本条法律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四十九条 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押券有兑付到期本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到期本息的,本公司直接将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该本息与质押券共同担保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在担保期间,本公司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在到期之前,质押券有兑付利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利息的,本公司按相关规定派发利息。
  • 1995-08-0722
    本条法律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四、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凡出具虚假代保管单的机构,比照全国人大《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惩治。返售方在回购 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 2
      五、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 3
      八、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盗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
  • 1996-07-043
    本条法律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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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 2014-01-021
    本条法律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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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 2000-04-300
    本条法律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0
    本书中与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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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管辖】
      根据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第9号)的相关规定,凡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交易而...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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