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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之间因行使别除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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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别除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之间因行使别除权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并非《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民法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以破产人特...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别除权纠纷”
  • 2000-12-081319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2018-03-0420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 2017-11-0431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 2002-06-2012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2006-08-27122
    本条法律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2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3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4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别除权纠纷”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62
    本书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8
    • 1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不依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优先受偿,是指别除权的行使可以随时进行,别除权人可随时得到清偿。别除权不受破产申请受理的限制,即使在没有宣告破产时同样可对担保物请求清偿,清偿人也不一定是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之前,由破产债务人清偿。优先受偿还说明只有满足别除权的清偿... 完整章节
    • 2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案件受理以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期间,债务人能否与他人成立有担保的债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但是,为了保全企业财产的总体价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完整章节
    • 3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债务人及其财产。首先,该债权必须以债务人为债务人(单独债务人或者连带债务人);非以债务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不享有别除权。其次,该担保权必须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标的物;以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权(例如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不享受别除权待遇。
    • 4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本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本法第31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违反这一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5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受偿,所以,又称为别除权。
    • 6
      第四十九条(债权申报的提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与一般债权的申报期限不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其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的特性,其 申报的期限也不应局限在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内。只要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优先受偿的,均应得到受理。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 完整章节
    • 7
      第一百一十条(未受清偿的别除权的性质)
      根据本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务人财产(担保物)与别除权之间并不是完全相等,也就是,有可能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要超过别除权,或者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要低于别除权。对于前者,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后... 完整章节
  • 贺小电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0113
    本书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7
    • 1
      (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75
    本书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法律适用】
      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性权利,其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别除权的行使也应当以该特定物为限。如果担保期间该特定物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由此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亦属于担保财产,别除权人可就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 3
      【法律适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应当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其中抵押权还包括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法定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和所有人抵押等在内的特殊抵押权,应当引起重视。例如,《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内的浮动抵押制度,系... 完整章节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7
    本书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三)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享有某种权利的人既可以积极地行使其权利,也可以消极地放弃其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后,该债权人就不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自动放弃债权,此时债权仍然存在,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 完整章节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9-018
    本书中与 “别除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什么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什么是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是指别除权的行使可以随时进行,别除权人可随时得到清偿。别除权不受破产宣告的限制,即使在没有宣告破产时同样可对担保物请求清偿,清偿人也不一定是清算组。在清算组接管破产财产之前,由破产债务人清偿。优先受偿还说明只有满足别除权的清偿之后才能清偿... 完整章节
    • 2
      ○什么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什么是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而且,已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也不构成破产财产。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所以,又称为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所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实质上与别除权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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