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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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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15-12-14111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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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 2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2006-06-29454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002-03-190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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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2011-01-082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7-03-143842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1-12-3021
    本条法律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 2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3
      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 4
      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重大责任事故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03
    本书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所谓一般责任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活动直接相连,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仅发生一般的致伤事故和尚不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责任事故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应按一般违章行为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同时,不能... 完整章节
    • 2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
      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生产与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 完整章节
    • 3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 完整章节
    • 4
      3.主体要件
      投资人对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维护负有资金投入义务。基于投资权益,投资人享有生产经营管理权。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投资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有大股东、小股东之分,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不同,有的甚至根本不参与矿山的经营管理,若一概加以追究,则范围太大,应... 完整章节
    • 5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生产安全,后者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个部分或各个方面。 (2)前者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活动直接相连,后者则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与生产、作业活动并无直接联系。 (3)前者为特殊主体... 完整章节
    • 6
      (3)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从造成的结果看,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6
    本书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导读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 2
      导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134条第1款)。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3
    本书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服管理”,是指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人员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
    • 2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投资人”。以后不再赘述。是指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不包括其他投资人。这是考虑到,投资人对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维护负有资金投入义务。基于投资权益,投资人享有生产经营管理权。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投资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有大股东、小股东... 完整章节
    • 3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等,也包括... 完整章节
    • 4
      (二)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完整章节
    • 5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刑法原第134条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范围较窄。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如小煤窑)或者包工头等,为了牟取利润,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导致重大、恶性矿难事故不断发生,使矿工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 完整章节
    • 6
      (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别。“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设备条件不良造成的事故。这两种事故都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犯罪的特征,因而不构成本罪。
    • 7
      (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 8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作业的安全是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点儿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9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对于其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而言,则是过失,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希望发生的。之所以发生了安全事故,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 完整章节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2
    本书中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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