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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回权纠纷是指取回权人请求不依破产程序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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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回权纠纷是指取回权人请求不依破产程序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取回权是指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控制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出卖人所享有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由于取回权的行使所引起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一般取回权纠纷”
  • 2002-07-30129
    本条法律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2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 2013-09-0519
    本条法律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 2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
      第二十九条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06-08-27122
    本条法律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一般取回权纠纷”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62
    本书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8
    • 1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取回权基础,就是权利人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不论该项权利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均不影响取回权人行使权利。
    • 2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取回权的基础,是依民法所生物的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其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不以所有权为限,与所有权有同一地位的财产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请求权,均在其列。
    • 3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他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包括占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也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时,对该财产享有他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 4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特定情形下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债权请求权。物的非所有人基于债的关系,主要是租赁、借贷、保管、承运等,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使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的,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返还请求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这种情形下的取回权,实际是为所有权人的利益所存在。
    • 5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是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从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 6
      第三十八条(一般破产取回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归人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他人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现实占有,还是由债务人的原代理人、受委托人现实占有,惟有继续客观存在的,才可以认为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从而才有可能产生破产取回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特定物的权利,如果标的物已经灭失或毁损、或者...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21
    本书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0168
    本书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成为取回权的标的物本来就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可以理解为债务人没有就该财产取得所有权,或以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而后来因为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丧失所有权,而权利人应该就他作为物的所有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2
      (一)取回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因为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折价款应随时全额支付。管理人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 完整章节
    • 3
      (三)破产取回权的物权基础
      管理人误将他人的物归于债务人财产而占有管理时,对该项财产享有占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虽然不是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他的占有权或用益物权,对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25页。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被宣告... 完整章节
  • 李国光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9-018
    本书中与 “一般取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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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
    • 1
      ○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以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宣告后,尽管权利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但是取回权标的物因破产宣告已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不再是取回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因此,权利人只能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 2
      ○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可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折价...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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