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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称为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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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因离婚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称为离婚纠纷。

法律释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疯狂英语”李阳的离婚纠纷案,从《婚姻法》看离婚纠纷
“疯狂英语”李阳的离婚纠纷案,从《婚姻法》看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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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离婚纠纷”
  • 2001-04-281566
    本条法律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1993-11-03824
    本条法律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2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4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离婚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19
    本书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4
    • 1
      【法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该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利益,问题在于日常生活中哺乳期长短不一、因人而异,哺乳期的期限在《婚姻法》中亦并无统一的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和适用,根据哺乳期一般自婴儿出生后持续... 完整章节
    • 2
      【法官解析】
      《婚姻法》规定一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挥霍家产,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果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赌博恶习与刑事上的赌博罪不属于一个概念,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而赌博恶习并不要求达到犯罪的恶劣程度,只要一方沉溺... 完整章节
    • 3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双方无法协议处理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4
      【法官解析】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四种情形之一时,具有优先权。这四种情形分别为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 完整章节
    • 5
      【法官解析】
      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的内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于物价水平会有波动,以及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学习、生活环境的改变,因此子女所需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的。
    • 6
      【法官解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因此,公民基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也具有人身属性,应属于其专属个人财产,理应归该夫或妻一方所有。
    • 7
      【法官解析】
      出资方为双方父母,出资时间既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产权登记主体为一方子女,同样也只有符合了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才能适用该款规定,即此时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8
      【法官解析】
      即指仅供夫或妻个人专用的日常生活消费品,限定于生活用品,且一般情况下价值不大,比如衣服、化妆品等。因该类使用价值只归属一方,所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为合适。
    • 9
      【法官解析】
      在几种例外的情形中,子女虽然不满2周岁,仍可以随父方生活。具体而言,当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谓“其他原因”是指母方不具备抚养条... 完整章节
    • 10
      【法官解析】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处理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就上述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由本人到原先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二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 完整章节
    • 11
      【法官解析】
      对于父母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可... 完整章节
    • 12
      【法官解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根据现有国家政策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13
      【法官解析】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
    • 14
      【法官解析】
      所谓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合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由于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协议离婚也称作登记离婚。
    • 15
      【法官解析】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不能忽视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以确保在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具体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 完整章节
    • 16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完整章节
    • 17
      【法官解析】
      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基于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此添加了该兜底性条款。该类财产往往与夫或妻一方的人身具有特定联系,比如一方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杯等。
    • 18
      【法官解析】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物价消费情况会有所差别。抚养费的确定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的数额。
    • 19
      【法官解析】
      确定子女由何方抚养时应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对待子女的关切程度以及子女之前的生活习惯。
    • 20
      【法官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21
      【法官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过错方必须是“纯粹”的不存在以上法定过错,若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则双方均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22
      【法官解析】
      请求权人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夫妻离婚的原因错综复杂,双方往往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所以该“无过错方”应作限缩解释,并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特指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
    • 23
      (二)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帮助请求权
      这里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如离婚后仅仅是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并不必然属于生活困难的范围。另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 蔡福华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8-01843
    本书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0
    • 1
      三、经济补偿的性质和适用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提出经济补偿,理由在上面已阐述过。只有在离婚时,在处理夫妻财产时,夫妻一方才能提出经济补偿。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再提出经济补偿,法院应当不予处理。因为,夫妻离婚时的一方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请求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 完整章节
    • 2
      三、经济补偿的性质和适用条件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的,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表明她(他)心甘情愿地多履行义务,甘愿做“孺子牛”,这时应尊重其意愿,尊重其意思自治,而不能由法院代其提出补偿请求,然后作出判决。只有付出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明确提出请求,在双方无法协商确... 完整章节
    • 3
      (二)农村妇女离婚时的住房帮助问题
      对于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如果房屋产权属男方婚前个人所有,或属男方父母所有,离婚时,女方则处于无房可住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女方暂时居住,暂时居住期限以二年较为适宜。如果女方... 完整章节
    • 4
      四、关于房屋财产分割
      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夫妻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一般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处理。即主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如果分割后没有损害财产性质,双方当...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09-011084
    本书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3
    • 1
      理解与适用
      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 2
      理解与适用
      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既然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 完整章节
    • 3
      理解与适用
      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4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 完整章节
    • 5
      三、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应予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本条第(二)项用“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的表述,而不用“所得价款”的表述呢?其实,我们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过几稿中用的就是“所得价款”的表述。因为这样更直观,也更容易理解。不过,由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 完整章节
    • 6
      理解与适用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军人保险制度已经正式实行。伤亡保险是军队独特的保险制度,由军人发生伤亡时领取或者在军人退役时,未曾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军队将退还其个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与军人这一身份密切相关,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当... 完整章节
    • 7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必然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一,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 完整章节
    • 8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完整章节
    • 9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完全合二为一,从而使生存一方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但是,如果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即可产生生存一方追偿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 完整章节
    • 10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行使,一般不会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冲突,特别是夫妻在离婚后发生追偿权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已经给予必要的考虑,故在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死亡... 完整章节
    • 11
      一、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都有向债权人负全部给付的责任。
    • 12
      理解与适用
      夫妻双方对合伙企业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其相互转让的方式和份额在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依据。
    • 13
      理解与适用
      夫妻离婚时要求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要求退伙时,应当如何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掌握以下原则: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有书面约定的,按协议处理... 完整章节
    • 14
      理解与适用
      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连带责任之特点在于,所有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就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为全部之满足。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能否追偿的风险由债务人之间自己负担,而不能由债权人负担。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 完整章节
    • 15
      理解与适用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因此,如果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人民法院可以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 16
      理解与适用
      有人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赔偿。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 完整章节
    • 17
      理解与适用
      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有三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有一个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 完整章节
    • 18
      二、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划分的方法及其意义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 完整章节
    • 19
      理解与适用
      离婚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 20
      理解与适用
      至于军人的伤残补助金,比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应当归军人个人所有。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与其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军人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伤残军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 完整章节
    • 21
      四、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原则及内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8
    本书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8-01658
    本书中与 “离婚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8
    • 1
      【审判实务】
      以往在理论界讨论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时,往往将着眼点放在“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上,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亦有可能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本条规定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并未局限在“婚前”这个... 完整章节
    • 2
      二、本条规定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因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得到了理论界及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共识。
    • 3
      一、收益及其分类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上述自然增值刚好相反,它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它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完整章节
    • 4
      二、本条规定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孳息的产生依附于原物,原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亦归其所有。这也符合民法传统理论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①本条在此所涉及的“孳息”一词应从上文所述的狭义概念来理解,且本条对孳息类型并未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加以区分,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②关... 完整章节
    • 5
      二、房改房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 6
      二、房改房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根据行使原公有住房管理权的机构不同,房改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国有产权房,即由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 自管公房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 7
      【背景依据】
      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 完整章节
    • 8
      【背景依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李洪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第71页。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单纯以财产分割为内容,也可以与子女抚养...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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