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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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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1997-03-143872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2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3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2019-06-271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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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 2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 3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 4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 2009-02-2836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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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72
    本书中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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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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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的自身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目的;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 完整章节
    • 3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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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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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某个金融产品的信息,利率变动信息、税收、外汇、金融政策变动信息等。
    • 6
      2.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人在自己建仓的同时,常常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示意其亲朋好友也同时建仓,因此,本条也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作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 7
      3.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未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和受托财产的决策本身与受托义务相违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户资产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种个人犯罪,犯罪主体是从事资产管理...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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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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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往往能为行为人带来巨额利润或避免重大损失,但是,有必要明确的是,本罪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为要件。如前所述,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的因素极为复杂,除了自身的原因外,还受大盘、政策、市场资金充裕程度等等因素的影响。只要行为人利... 完整章节
    • 3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本机构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信息、利率或相关税率变化信息、金融政策调整信息,等等,都... 完整章节
    • 4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是间接从事交易行为的表现,明示、暗示的对象一般是与行为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属、朋友等。
    • 5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等行为,也包括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受托义务的交易活动等行为。
    • 6
      (二)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的构成是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为前提和基础的。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任何投资者作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的投资决定都是一个内心权衡、决策的过程,影响这一决定的因素很多。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着重审查确定未公开信息与... 完整章节
    • 7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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