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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王某远、李某岭夫妇分别于1963年、1984年死亡,生前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婚生子女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人。王某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某芳于1954年死亡,有配偶和三个婚生子女。1967年,王某芳之妻带三名子女,包括王某德,改嫁他人。被继承人李某岭死亡时,遗有一处83.507平方米房产。
随母改嫁的王某德为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