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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子女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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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子女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张佩霖主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73页。《...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代位继承纠纷”
  • 1985-09-11237
    本条法律中与 “代位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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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 2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3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4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1955-11-225
    本条法律中与 “代位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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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8月19日(55)司办字第94号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的请示,由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但从原报告看,胡桂琴在其外祖父死亡七、八年之后才来要求继承房屋,为了避免增加类似纠纷,如通辽市人民法院已按哲里木盟人民法院的批示予以判决,胡桂琴未上诉也无争执,即可不必重新处理。 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问题的请示 ((55)司办字第94号) 司法部: 接哲里木盟人民法院函复通辽市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权利的问题的抄件称:“胡桂琴与其妹幼年时因父母双亡到其外祖父家(无子嗣、贫农)生活达7年之久,1947年胡因外祖父死亡,生活无法维持而与人作童养媳后现要求继承其外祖父遗留的五间房子问题,本院认为:胡桂琴于1947年与人作童养媳后已分得了土地等果实,况且在七、八年中未管理房子宅责,亦未提出继承等。据此,该房产应按绝户财产处理,即收归公有。”我们的意见是:外孙女与外祖父系直系血亲,而且胡桂琴于父母双亡后与其外祖父共同生活达七年之久,胡在其外祖父死后因生活无着始与人作童养媳。七、八年来所以对其外祖父遗留房屋未进行管理和提出继承要求,是由于其年幼无管理能力及缺乏法律知识所致,此种情况不能认为放弃继承,所以对其外祖父遗产五间房屋应准予继承。但因查不出法律根据,特请示解答。 1955年8月9日
  • 2012-08-31569
    本条法律中与 “代位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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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代位继承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62
    本书中与 “代位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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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
    • 1
      【法官解析】
      代位继承一般具有以下特征: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 完整章节
    • 2
      【法官解析】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一直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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