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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是指个人或集团组织因利用其资金、信息、持股优势或滥用职权人为干预证券市场行情,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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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是指个人或集团组织因利用其资金、信息、持股优势或滥用职权人为干预证券市场行情,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欺诈的内涵以及外延表现形式,在立法以及学理上均有多种表述和理解。如《证券法》采用了“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概念。 传统民法上的欺诈一般认为“系故意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行...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 2014-08-3169
    本条法律中与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07-03-271
    本条法律中与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第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2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二)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单一的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单一行为人连续交易操纵。2个以上行为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合谋的连续交易操纵。
    • 3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约定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4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约定交易操纵: (一)与他人串通; (二)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与他人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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