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争议,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基本功能 1.诉讼引导。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采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2.立案审查。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 3.立案调解。设立调解室,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4.救助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除。 5.查询咨询。通过柜台窗口接待、登记本、触摸屏、电话、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及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材料收转。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负责转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 7.判后答疑。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8.信访接待。接待群众初次来访、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分流引导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妥...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争议,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释义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王宝强离婚案,从《婚姻法》看子女抚养纠纷
王宝强离婚案,从《婚姻法》看子女抚养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抚养纠纷”
  • 2009-12-2523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二、基本功能 1.诉讼引导。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采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2.立案审查。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 3.立案调解。设立调解室,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4.救助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除。 5.查询咨询。通过柜台窗口接待、登记本、触摸屏、电话、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及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材料收转。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负责转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 7.判后答疑。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8.信访接待。接待群众初次来访、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分流引导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妥善处置集体访等重点信访,保持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保障机关安全和社会安定。
  • 2016-08-04341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 2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 3
      六、【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 4
      十、【抚养费的范围与计算】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 2011-03-1728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内容 1.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前述最高收案标的金额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2.小额速裁的起诉和审理 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小额速裁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申请人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3.小额速裁的裁判和收费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加去》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 1984-08-30150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2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 2
      (2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 3
      (2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2015-12-275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1991-07-071
    本条法律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抚养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19
    本书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4
    • 1
      【法官解析】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 完整章节
    • 2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 完整章节
    • 3
      【法官解析】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一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形成抚养关系:一是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分或全部;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
    • 4
      【法官解析】
      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18周岁时止。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 完整章节
    • 5
      【法官解析】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不能忽视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以确保在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具体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 完整章节
    • 6
      【法官解析】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774
    本书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三)准许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以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非完全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准许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356
    本书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6
    • 1
      二、改变抚养关系的原告
      改变抚养关系的纠纷主要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或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要求改变现行抚养关系,由对方(指母亲或父亲)或由其自己与子女共同生活并实行对子女的监护。
    • 2
      二、改变抚养关系的原告
      此纠纷的诉讼原告是与子女共同生活或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这种纠纷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由自己处理全部诉讼事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8
    本书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2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8-01658
    本书中与 “抚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8
    • 1
      三、准确认定抚养费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规定是认定抚养费范围的依据。从文字表述上看,上述规定系开放性规定,即采用列举和概括的文字表述,将抚养费范围规定得较为灵活,具体对子女抚养费范围... 完整章节
    • 2
      一、抚养费是否可以追索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而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