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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99年,五位当事人的母亲张某花与被告一家四口联合承包一块4.6亩土地,2003年张某花去世,之后张某花和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张某花名下三次共分得征地补偿款20133.22元
集体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其征地补偿款亦不属遗产范畴,不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