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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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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侵权法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开放、自由的同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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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0-2628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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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 2000-09-2542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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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2012-12-17145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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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 2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 3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 4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 2017-03-151299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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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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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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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 3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 4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98
    本书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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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392
    本书中与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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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7
    • 1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为过错,过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如过失传播病毒等。但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故意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为网络侵权主观过错的常态。
    • 2
      二、网络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 3
      二、网络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因此,民法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物,以此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定位。这样,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把网络虚拟财产名正言顺的纳入了物的范畴,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这个难题。同时,特殊物格也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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