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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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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法律释义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黄奕黄毅清离婚案,从《婚姻法》看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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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探望权纠纷”
  • 2001-04-281576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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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2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3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2012-01-0168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1)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和加害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探望权人的权利保障应当让位于子女的利益,因为这不仅是探望权的核心精神,也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
    • 2
      (2)探望权的中止。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当加害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①利用探望权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 ②利用探望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③利用探望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④利用探望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⑤有必要中止探望权的其他情形。
    • 3
      (3)探望权的恢复。《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性地对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并非完全剥夺,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要恢复探望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例如加害人完成了心理矫治,并且有心理机构盖章、治疗师签名的其已经能够控制暴力冲动的证明。而且即使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由加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的决定。
    • 4
      (4)探望权的判决。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对探望权问题做出处理。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接方法协商一致。即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力争最大限度地协调双方意志,增加判决内容中的当事人合意,以减少将来执行的障碍。探望权的行使可能会随着子女成长和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一些变化,比如父母一方工作调动、子女学习环境发生变动等,因此涉及探望权的判决,我们建议不宜过细,以免不具可行性。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可在执行中协商变更为妥。
  • 2016-08-04343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八、【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离婚案件中判决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 2
      九、【探望权特殊范围】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 2001-12-25127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2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3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4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2007-03-15103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 2010-05-1889
    本条法律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二)探望权的行使主体 1、一般主体 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为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2、特殊主体 这里主要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有不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2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者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目前,在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方能够监护的范围,容易为直接抚养方所接受;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可在约定时间内或人民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为了使探望能够顺利进行,首先应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协商决定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时,则应考虑子女意愿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形,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最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当协助,如果另一方妨碍探望权的行使,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确保探望权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以往的离婚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作出处理,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 2、对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并未主张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判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主张探望权,既可能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也有可能根本不愿主张。对此,人民法院应本着彻底解决纠纷的原则,可对当事人予释明。如释明后当事人仍不主张,则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可不予处理。
    • 3
      1、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
    • 4
      (1)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结合司法实践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①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②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③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④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⑤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⑥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⑦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探望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1
    本书中与 “探望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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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涉及侵害探望权以及请求中止探望权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探望权纠纷”。
    • 4
      【释义】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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