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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的方式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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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的方式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而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09-04-24236
    本条法律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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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2011-07-267
    本条法律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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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十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 2005-06-1842
    本条法律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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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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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3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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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 2008-12-172
    本条法律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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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2-08-31569
    本条法律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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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686
    本书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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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终止、解除后的处理规则
      合作合同当事人对各方的投资、房地产项目的价值和利润存在争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具体而言,委托会计师对合作合同当事人的投资数额、投资比例及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下的土地、房屋及其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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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开发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飞涨,在许多大城市的周边,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人受利益驱动,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甚至农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大量的商品房并向社会公开发售,形成我国日益严重的“小产权房”问题。对此,我们应...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2
    本书中与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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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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