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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艾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2008年11月透支消费1861.76元,还款1800元,有61.76元未还,被银行收取罚息,该罚息未以原告11月实际逾期金额61.76元作为基数计算,而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作为基数计算。
“全额罚息”条款性质的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