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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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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1997-03-143425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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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275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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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客观要件
      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 2
      2.客观要件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 3
      2.客观要件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
    • 4
      2.客观要件
      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
    • 5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
    • 6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者变造国家证券 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97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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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 2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果伪造、变造的只是公司、企业的普通有价证券,尽管有的可能是国有公司、企业发行的,但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以刑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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