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律师诉滴滴临时加价,从《反垄断法》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律师诉滴滴临时加价,从《反垄断法》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小课堂 /相关法律案例讲解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1997-12-2913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2013-10-25513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九条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1986-09-0410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或搭售。有期效性的商品,一律要注明出厂日期。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 2007-08-3021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 2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3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4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 2012-05-033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 2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3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4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2011-12-163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27、加强垄断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强化反垄断法的效果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注意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合理分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可以不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7988
    本书中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垄断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 2
      【释义】
      差别待遇,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6)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 3
      【释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4
      【释义】
      拒绝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 5
      【释义】
      捆绑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 6
      【释义】
      掠夺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7
      【释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8
      【释义】
      限定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