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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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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自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走私文物罪”
  • 2014-08-12323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2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 3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 4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 2001-04-090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一、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 2
      二、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 3
      三、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他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 2005-12-294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 2013-06-2918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2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3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 4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 1997-03-143841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 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2011-02-25162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走私文物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61
    本书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二、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其次,走私文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躲开或者欺骗海关的检查、监督。本罪的对象,既是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也是非贸易性物品,它的出境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持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法对出境的文物进行查... 完整章节
    • 2
      二、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首先,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文物出境规定的行为。禁止特定文物出境的规定,一方面,出自于海关法规,如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将珍贵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列为禁止出境的物品;另一方面,也出自于文物保护法规,如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03
    本书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2.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 完整章节
    • 2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 3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6
    本书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43
    本书中与 “走私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走私文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需要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1件的,即可构成犯罪。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文物入境的,不构成本罪;偷逃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2
      (一)走私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自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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