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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受害人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正)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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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受害人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受害人因触电致使遭受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依据电力设施所输送的电力的电压等级不同,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电力设施输送的是...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5-04-2434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03-12-261244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3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4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2000-02-214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你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 2007-08-3025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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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2017-03-151382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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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988-04-02726
    本条法律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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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王利明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2-0145
    本书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4
    • 1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用于220伏特和380伏特的电流输送的线路和设施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对象,只有在是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致人损害时,受害人才能够主张高度危险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且经营人只能主张该损害系因受害人故意所致才可免责。而对于非因高压... 完整章节
  • 周友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11
    本书中与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4
    • 1
      第五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另外,在高压活动的认定中,应当与高压物致害责任(属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区别。高压活动应仅指对电力、液化气、煤气、蒸汽等物品进行高压作用的活动。至于经过高压作用后的电力、液化气、煤气、蒸汽等物品因其危险实现而导致损害,则属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当...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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