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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是指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7.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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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遗嘱继承纠纷是指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引发的纠纷。

法律释义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此引发的纠纷,即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遗嘱继承纠纷”
  • 2018-06-11416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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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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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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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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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 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
  • 1985-09-11232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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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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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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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2017-08-1117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五、婚姻家事纠纷类 (一)离婚财产纠纷 30.对夫妻一方主张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个人财产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若主张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收益为个人财产,应当举证证实该收益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否则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1.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份额登记能否作为双方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权属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登记上所记载的权属份额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登记记载的,若夫妻双方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权属登记上所载明的双方对该不动产份额的划分,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分割该不动产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证实该不动产份额划分不代表双方财产分割意思的除外。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应当综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购买不动产的出资来源等因素综合考察,不能仅依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划分。 32.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该出资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关于现行相关婚姻法解释的适用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仅限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若父母的出资仅为所购买不动产的部分出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关于父母部分出资情形下,不同形式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若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赠与部分对应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部分对应的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父母出资真实意思的除外。 33.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夫妻一方要求对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进行变更,是否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若双方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实际行为履行部分协议内容。在一方无证据证实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对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进行变更,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酌情予以变更。 3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其配偶是否应当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举债人应当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抚养费纠纷 36.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提出抚养费要求的,在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生效后,又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起诉前的抚养费的,是否应当支持?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明确放弃提出抚养费要求的,是一种自愿的负担行为,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主张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继承纠纷 37.被继承人以打印的方式制作遗嘱的,应当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 以打印机印制的遗嘱,与手书遗嘱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作为认定依据。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交由其中一人代为输入印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输入印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
  • 1984-08-30150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法按遗嘱继承处分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 2017-09-013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2003-01-292
    本条法律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的处分自己私权利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张凤霞作为熊毅武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伟浩、熊萍等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协议的签订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如果熊伟浩、熊萍等人以张凤霞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对该协议加以变更或者撤销。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遗嘱继承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07
    本书中与 “遗嘱继承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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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
    • 1
      【法官解析】
      代书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认可的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按照该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2
      【法官解析】
      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不得与社会公益相悖,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完整章节
    • 3
      【法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 完整章节
    • 4
      【法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完整章节
    • 5
      【法官解析】
      遗嘱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见证人不得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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