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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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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15-11-2572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2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 3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4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999-09-068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四、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 2009-09-2513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1992-04-301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 (1992年4月30日)
  • 2007-11-0212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2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 3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 4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 2017-06-2731
    本条法律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317
    本书中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 2
      【释义】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 3
      【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4
      【释义】
      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 5
      【释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 6
      【释义】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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