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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行某原系X市供电局职工,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0年11月16日,招工登记表上填写的出生日期为1949年11月。2009年11月,被告X市供电局报经S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为原告行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职工的出生日期应以身份证为准,被告违背国家法定男60周岁退休的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是违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退休争议按照民事还是行政案件起诉要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