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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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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2006-06-29464
    本条法律中与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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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997-03-143921
    本条法律中与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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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1
    本书中与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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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是行为后果,也可以是行为的其他严重情况,例如“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这些都超出了本条原来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范围。
    • 2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 完整章节
    • 3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者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 完整章节
    • 4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5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 6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正,对主体、客观...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5
    本书中与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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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只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 2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对单位再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更不利... 完整章节
    • 3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以及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公司、企业。自然人不... 完整章节
    • 4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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